(2015)岩刑执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龙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龙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07号罪犯林龙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龙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龙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四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期间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四分,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龙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龙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