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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宝安与翟效胜、朱习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安,翟效胜,朱习习,赵弟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安,市民。被执行人翟效胜。被执行人朱习习。被执行人赵弟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安与被执行人翟效胜、朱习习、赵弟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翟效胜、朱习习、赵弟记的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