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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林如标、林庆红等与王仁深、林红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标,林庆红,林卫星,王仁深,林红珍,王湧湧,王夏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林如标,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林庆红,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如标,即原告林如标。原告林卫星,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如标,即原告林如标。被告王仁深,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红珍,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湧湧,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夏彬,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如标、林庆红、林卫星与被告王仁深、林红珍、王湧湧、王夏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如标、林庆红、林卫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标、林庆红、林卫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林如标、林庆红、林卫星负担。审判员  林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