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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驾驶员。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驾驶苏G×××××货车,在经过张家港市金港镇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先后3次故意驾车冲撞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车道拦车杆,造成拦车杆损坏,每根拦车杆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驾驶苏G×××××货车,在经过张家港市金港镇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时,为逃避收费,先后3次故意驾车冲撞沿江公路金港收费站车道拦车杆,造成拦车杆损坏,每根拦车杆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李杨英、王迅的陈述、车辆逃缴记录、监控录像、退赔谅解协议书、价格鉴证意见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邵玮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