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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州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志扬,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792533。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3号。法定代表人黄锦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建和,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225008。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原审第三人黄冈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日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511931475。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因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冈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詹志扬、李秋元,被上诉人金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建和,原审第三人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平、肖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7年5月18日,金星公司成立,拟对位于黄冈市八一路南侧的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土地进行“锦绣家园”房地产项目开发。2007年12月19日,市规划局在收到黄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来函后,向其发出《关于明确八一路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复函》,该函确定上述两宗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业、居住用地。实用面积3051.98㎡,其中商业用地占1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小于3.0,建筑密度小于26%,绿地率大于30%。2008年2月2日,市国土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中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公告如下:土地位置为八一路南侧,土地面积为2347.6㎡,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容积率<3.0,建筑密度<26%,绿地率>30%,出让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竞买保证金650000.00元,公告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2008年2月26日,金星公司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中心递交了竞买申请书。2008年3月10日,黄冈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中心与金星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确定金星公司竞得编号(2008)2-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与挂牌公告中相同,该地块成交单价每平方米1366.50元,总价3208000.00元。2008年4月22日,市国土局与金星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与挂牌出让公告中规定的条件相一致。2008年4月22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向金星公司发出黄政地出让批字(2008)51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同意向金星公司出让2347.6㎡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提出办理土地证申请报告。2008年12月26日,金星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证,市规划局依法向其颁发了建字第GJ2008-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字第2008-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证中确定金星公司开发项目的用地位置为八一路、用地性质商居用地、用地总面积3051.5㎡、建设规模1+15F(1+9F)总面积10628.9㎡,并附图。2009年10月27日,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星公司颁发了鄂黄房预字(2009)025号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201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颁发了黄冈国用(2011)第0018018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中确定金星公司土地使用面积为2347.6㎡。2011年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市国土局就金星公司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技术指标变动情况发出《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规划技术指标变动情况的通告》,告知市国土局金星公司开发的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原审批指标为容积率小于3.0,建筑密度29%,实际建成指标容积率4.1,建筑密度38%。2012年4月16日,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发出《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改变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函告市规划局将该项目规划技术指标变动的具体情况复函告知。2012年5月3日,市规划局再次向市国土局发出《关于对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改变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的复函》,函告市国土局其于2011年10月24日对金星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规划技术指标变动情况向市国土局作出的通告已明确“原审批指标:容积率为3.0,建筑密度为29%。依据为规划部门向黄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方案。依据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核定实际建成指标:容积率4.1,建筑密度38%。2012年1月29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递交了《关于锦绣家园项目土地使用的说明》,陈述项目竣工后发生超容积率,其责任不在金星公司,金星公司正在与有关的市规划局和市规划委员会协商中,请监察支队暂缓行政处罚。2012年8月15日,市国土局通知金星公司在限定期限内补办用地手续,逾期将依法立案查处。2012年8月22日,黄冈市国土资源监测中心接受市国土局委托后出具黄土监测(估)字(2012)172、173两份土地估价报告,确定金星公司锦绣家园地块容积率<4.1,商住占15%情况下待估土地总价为7238700.00元,金星公司锦绣家园地块容积率3.0,商住占15%情况下待估地价为5963800.00元。2012年8月24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送达通知,督促其补办相关用地手续。2012年9月8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了《关于对“锦绣家园”项目超土地面积情况的说明》,再次陈述其开发的锦绣家园项目是按照市规划局和黄冈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批条件进行建设的,造成容积率超标责任并不在金星公司。2012年9月11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邹小琴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邹小琴全权办理调整土地容积率的相关手续。次日,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对邹小琴就金星公司开发的锦绣家园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现场勘测,邹小琴在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测笔录上签字确认。2013年1月18日,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管理科书面告知市国土局监察支队,金星公司位于黄州八一路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该公司锦绣家园2347.6㎡项目用地属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274900.00元。2013年1月24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送达了黄国土资执听告(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金星公司处以罚款127490.00元,同时告知金星公司在接到该告知书三日内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审批后,市国土局于2013年8月13日向金星公司作出了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27490.00元,并于同月22日向金星公司送达,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2013年10月25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送达黄国土强执催(2013)01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金星公司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0月28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快递邮寄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市国土局收到金星公司邮寄的听证申请后未组织听证。后金星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查明,黄冈国用(2011)第0018018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黄冈国用(2008)第0018018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后补办的,两证登记的内容一致。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系被告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金星公司开发项目,已经依法取得了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应按照相应的规划技术指标进行施工建设。2008年4月22日,金星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了黄冈市八一路南侧原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金星公司依市规划局向其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锦绣家园”项目建设。该项目竣工后,市国土局根据市规划局向其出具《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的复函》,认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超容积率,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利用土地,依法有权对金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市国土局对金星公司罚款数额的计算依据黄土监测(估)字(2012)172、173两份土地估价报告并未向金星公司送达,剥夺了其知情权和申请复核权,程序违法。金星公司诉称已在期限内向市国土局提交听证申请,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市国土局2013年8月13日对金星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市国土局上诉称,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鉴定结论除通过听证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外,并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另行送达。市国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金星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金星公司亦已签收。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金星公司未经批准超过其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利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市国土局对金星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金星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市国土局的作出的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金星公司答辩称,金星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市国土局依据的黄土监测(估)字(2012)172、173两份土地估价报告未送达给金星公司,未依据金星公司的申请举行听证,剥夺金星公司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金星公司依据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进行施工,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市国土局对金星公司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市规划局述称,市规划局在对金星公司位于黄冈市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宗地面积小于该地块的规划实用面积,从而使规划技术指标发生变动,金星公司在竣工验收时仍未取得该地块的全部规划实用面积的使用权,是造成实际建成指标发生改变的根本原因。2007年12月19日,市规划局向黄冈市国土贮备中心发出的《关于明确八一路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复函》和颁发给金星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土地实用面积3051.5㎡和容积率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与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同,且与技术规定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市规划局发给市国土局《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规划技术指标变动情况的通告》和《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改变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的复函》是根据金星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技术规定而作出的,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中,市国土局提交了下列证据(均为复印件):1、2008年2月2日,市国土局作出的(2008)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1份。其主要内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土地位置为八一路南侧,土地面积为2347.6㎡,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容积率<3.0,建筑密度<26%,绿地率>30%,出让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竞买保证金650000.00元,公告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2、2008年2月26日,金星公司向黄冈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中心提交的竞买申请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申请竞买市国土局挂牌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2008年3月10日,黄冈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中心与竞买人金星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1份。4、2008年4月22日,市国土局与金星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其主要内容为,土地位置为八一路南侧,土地面积为2347.6㎡,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商业占15%,容积率<3.0,建筑密度<26%,绿地率>30%,出让年限商业40年,居住70年,明确了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5、2008年4月22日黄冈市人民政府黄政地出让批字(2008)51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批准出让给金星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为2347.6㎡。6、2008年4月22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的“关于办理土地证申请报告”1份。7、2011年5月10日,黄冈市人民政府颁发给金星公司的黄冈国用(2011)第0018018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上述证据6、7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4月22日,金星公司申请办理2347.6㎡土地使用证。黄冈市人民政府批准向金星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金星公司取得上述商住用地使用面积为2347.6㎡。8、2011年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市国土局发出的《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规划技术指标变动情况的通告》1份。其主要内容为,2011年10月24日市规划局以通告的形式向市国土局告知黄冈国用(2011)第001801895“锦绣家园”项目竣工验收时的规划指标变动情况。原审批的容积率<3.0,建筑密度<26%,实际建成的指标为容积率4.1,建筑密度38%。9、2012年4月16日,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发出的《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1份。其主要内容为,市国土局对金星公司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后,于2012年4月16日向市规划局发出协商函。10、2012年5月3日,市规划局向市国土局发出的《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的复函》1份。其主要内容为,市规划局复函坚持原通告告知的金星公司用地原审批指标及实际建成指标。11、2012年1月29日,金星公司向黄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提交的《关于锦绣家园项目土地使用的说明》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关于锦绣家园项目土地使用的说明,表明项目竣工后超容积率,但责任不在金星公司,金星公司正在与规划部门协商。12、2012年8月15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作出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3、2012年8月23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作出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据12、13的主要内容为,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金星公司未予办理后,市国土局再次书面督促通知其补办手续,否则将立案查处。14、2012年9月8日,金星公司向黄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提交的《关于对“锦绣家园”项目超土地面积情况的说明》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再次书面申辩,认为超土地面积责任不在金星公司。15、2012年9月12日,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张巍、王维询问金星公司工作人员邹小琴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其主要内容为,邹小琴对“锦绣家园”项目原审批的容积率<3.0,实际建成的指标为容积率4.1的情况没有异议。16、2012年9月12日,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张巍、王维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1份。金星公司工作人员邹小琴在该笔录上签字。17、金星公司宗地图(69.88-83.49)1份。18、金星公司工作人员邹小琴身份证1份。19、2012年9月11日,金星公司向市国土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全权委托邹小琴办理调整“锦绣家园”项目土地容积率的相关手续。20、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金星公司的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21、房地产平面图1份。22、房屋面积测绘结果1份。23、2012年8月22日,黄冈市国土资源监测中心作出的黄土监测(估)字(2012)172、173号土地估价报告各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的容积率<3.0,商业占15%,住宅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商业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的2347.6㎡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5963800元。同等条件下,该项目的容积率为4.1的2347.6㎡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7238700元。24、2013年1月18日,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向局监察支队出具的函件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274900元的。25、2013年1月24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作出的黄国土资执听告(2013)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6、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份。27、2013年8月13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28、2013年10月24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作出的黄国土强执催(2013)第01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上述证据25、26、27、28的主要内容为,依照相关规定,金星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处以127490元罚款。市国土局将上述应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拟处罚的内容告知金星公司,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金星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市国土局经集体会审通过,报局领导批准,对金星公司作出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9、单号为1066459587303,寄件人:邹小琴,收件人:詹志扬的国内标准快递单1份。30、金星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上述证据29、30拟证明,金星公司工作人员邹小琴直至2013年10月28日才向市国土局工作人员邮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此时,市国土局已经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金星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条文内容各1份。原审中,金星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均为复印件):1、金星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2、金星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3、金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4、2013年8月13日,市国土局向金星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其主要内容与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27内容相同。上述证据1、2、3、4拟证明,金星公司的原告主体适格。5、2011年12月1日,原黄冈市规划局补办给金星公司的地字第2008-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的商居用地总面积3051.5㎡。6、2011年12月31日,市规划局颁发给金星公司的建字第GJ2008-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的建设规模1+15F(1+9F)总面积10628.9㎡,总面积中含地下室面积901㎡。上述证据5、6拟证明,金星公司开发的项目经市规划局颁证许可建设用地规划面积为3051.98㎡。7、2009年10月27日,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金星公司的鄂黄房预字(2009)025号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1份。其主要内容为,准予金星公司预售“锦绣家园”项目的A、B栋,1+15F、1+9F总面积9406㎡,地下室面积901㎡。拟证明,金星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同规划许可的内容一致。8、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金星公司的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其主要内容与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20内容相同。拟证明,金星公司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建设的项目合法。9、2009年4月7日,黄冈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给金星公司的编号为43800020090407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的建设规模10206.73㎡,总面积中含地下室面积901㎡。拟证明,金星公司开发的项目经市规划局颁证许可建设用地规划面积为3051.98㎡。10、2007年12月19日,市规划局向黄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发出的《关于明确八一路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复函》1份。其主要内容为,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业、居住用地。实用面积3051.98㎡,其中商业用地占15%。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小于3.0,建筑密度小于26%,绿地率大于30%。市规划局同意该处用地选址。要求该处用地招、拍、挂后,摘牌单位须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用地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用地红线图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签字和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先办理土地使用证。拟证明,金星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市国土局已明知金星公司开发项目的规划实际使用面积为3051.98㎡,市国土局仍然按照土地面积2347.6㎡进行挂牌出让,市国土局的行政作为明显存在过错。11、2008年4月22日,黄冈市人民政府黄政地出让批字(2008)51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1份。其主要内容与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5内容相同。12、2008年4月22日,市国土局与金星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其主要内容与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4内容相同。13、2012年4月16日,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发出的《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1份。其主要内容与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9内容相同。14、2012年5月3日,市规划局向市国土局发出的《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土地面积引起规划变动情况的协商函的复函》1份。其主要内容与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10内容相同。上述证据11、12、13、14拟证明,金星公司开发项目规划许可土地实际面积同挂牌出让面积不一致系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没有沟通协调一致造成的,其过错在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之间,金星公司依法开发项目,不存在过错,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市规划局依据土地使用证中的2347.6㎡进行复函,其复函同其规划许可中的3051.98㎡是自相矛盾的,依法应予撤回,应按照规划面积3051.98㎡进行核定相关技术指标。15、金星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16、单号为1066459587303,寄件人:邹小琴,收件人:詹志扬的国内标准快递单1份。上述证据15、16拟证明,金星公司申请听证,市国土局没有履行听证程序,其行政行为违法。17、部分业主房屋产权证3份,含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60403-1/2号、060404-1/2号、060404-2/2号房屋所有权证各1份。拟证明,金星公司开发的项目,业主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市国土局在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等到金星公司项目完工才立案处罚,其行政行为违法。原审中,市规划局提交了下列证据(均为复印件):1、2007年12月19日,市规划局向黄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发出的《关于明确八一路棉花公司和宏业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两宗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复函》1份。其主要内容与金星公司提交的证据10内容相同。2、2007年9月,黄冈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02-A02号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的商居用地总面积3051.5㎡。3、红线图1份。4、2008年6月,黄冈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黄冈市锦绣家园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平面图1份。其主要内容为,黄冈市锦绣家园建设用地规划方案为商业2633㎡、居住用地6338㎡、基地面积3051㎡,容积率为3.0,建筑密度29%,绿地率28%。还对其他经济技术指标作出了规定。上述证据1、2、3、4拟证明,市规划局的复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5、2011年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市国土局发出的《关于湖北金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八一路“锦绣家园”项目规划技术指标变动情况的通告》1份。其主要内容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8内容相同。6、2008年12月26日,市规划局颁发给金星公司的建字第GJ2008-3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的建设层数为1+15F、1+9F,总建筑面积为9406㎡,另地下室面积901㎡。7、2008年5月8日,黄冈市人民政府颁发给金星公司的黄冈国用(2008)第0018018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其主要内容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7内容相同。上述证据5、6、7拟证明,市规划局的通告内容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4.0.5条、5.0.2.3条;《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2.3.12条。上述证据均随案移交,上诉人市国土局、被上诉人金星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市规划局的质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原审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市国土局、金星公司、市规划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金星公司2013年8月22日收到市国土局的向其作出的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11月18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金星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并经黄冈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获得(2008)2-1号地块(即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地块)的2347.6㎡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该2347.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容积率为3.0。市规划局、黄冈市建设委员会以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建设用地基地面积3051.5㎡,容积率为3.0的规划方案,向金星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金星公司亦按此许可进行项目建设。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星公司颁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金星公司亦将建成的商品房进行了销售。因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对规划红线和土地宗地界址认定不一致,造成金星公司“锦绣家园”项目规划技术指标的变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补救,不应以此对金星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市国土局认定金星公司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利用土地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不足。且市国土局对金星公司罚款金额的计算依据黄土监测(估)字(2012)172、173两份土地估价报告并未向金星公司送达,剥夺了金星公司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市国土局作出的黄土资罚(2013)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市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