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谷子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甲,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6日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28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谷某甲和谷某乙(已判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租房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网店卖奶粉,专门做网上销售。2010年6月份,被告人谷某甲认识了专门销售赃物的雷某某(已判决)。2011年之后,被告人谷某甲和谷某乙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齐富路百万金市场租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开网店。被告人谷某甲和谷某乙多次联系雷某某,然后从雷某某手里购买赃物奶粉、口香糖等放在自己开设的网店里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谷某甲两次亲自从雷某某手中购买过赃物奶粉:第一次是2012年的时候,被告人谷某甲从雷某某手中购买了20000多元钱的奶粉,现金结帐。其中有“美赞臣”、“多美滋”、“惠氏”、“雅培”等品牌奶粉。这批货是用四个大烟箱装着,每个烟箱里有18罐奶粉,折合成正常的6罐/件的规格,共计12件奶粉。被告人谷某甲将所购买的奶粉上网销售。第二次是2013年,被告人谷某甲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从雷某某手中购买了30000多元钱的赃物奶粉、口香糖等货物,其中有“美赞臣”、“多美滋”、“惠氏”、“雅培”等品牌奶粉,还有“绿箭”、“益达”木糖醇等品牌口香糖。被告人谷某甲将所购买的赃物奶粉经网上销售给浙江、上海、北京、福建等地客户。被告人谷某甲与同案人谷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人民币9.9万余元。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谷某甲、同案人谷某乙、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明显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谷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某甲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谷某甲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被告人谷某甲的检讨陈述证实其参与了谷某乙网店的经营活动。2、同案人谷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0年6月份,他弟弟谷某甲认识了专门销售赃物的雷某某。2011年,他和弟弟谷某甲在广州市白区新市镇租房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网店卖奶粉,专门做网上销售。他们在网上的QQ群里面发布消息,或通过淘宝网网店用稍低于网上其他店铺的价格招徕顾客,通过网聊找到合适的买家后就加对方QQ主动和对方联系,再把奶粉通过物流公司发快递的方式销售出去。因他们认识专门销售赃物的雷某某,经多次与雷某某联系后,从雷某某手里购买赃物奶粉、口香糖等放在自己开的网店里卖。3、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在2012年的一天及2013年的一天,他先后两次从蒋某某、雷某手里收购了价值20000多元钱、30000多元钱的奶粉、口香糖等商品转卖给了谷某甲。其中奶粉有“赞美臣”、“多美滋”、“惠氏”、“雅培”等品牌奶粉,口香糖有“绿箭”、“益达”、“木糖醇”等品牌口香糖。将所收购的奶粉卖给了谷某甲。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谷某甲证实雷某某是卖赃物奶粉给他的人。雷某某证实谷某甲是收购他的赃物奶粉的人。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0月22日,谷某乙因本案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谷某甲于1986年2月8日出生,案发时已属成年人。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谷某甲于2013年11月26日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商品,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谷某甲的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谷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周炎华人民陪审员 李康军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阳梅校对责任人:李阳梅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