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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范井付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井付,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号原告范井付,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学兵,男,镇长。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再宽,男。原告范井付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并审理了本案。原告范井付诉称:1954年,原平谷县政府在小屯村分给我家一处宅基地。不久,该宅基地附近建造了一所学校。1961年,为扩建学校,小屯村生产队与我家达成宅基地调换协议,约定我家将原房基地交还生产队,生产队另行分配我家一处新宅基地建房。达成协议后,我家便将原房基地交予生产队,生产队又另行分配我家一处宅基地。2011年4月,我家在新宅基地上建造了10间民房、10间养殖房。2012年2月28日,被告突然给我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在2012年3月13日24时前拆除自建民房和养殖房。由于我家建房有据,故未拆除。2012年5月30日,被告对我家自建合法房屋实施了强拆,理由为上述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事发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赔,被告未予赔偿,并于2012年8月下发京平马强拆字(2012)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我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多次到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不予受理为由拒绝立案。现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强制拆除房屋的经济损失2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本院已经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井付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张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