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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永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洪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慈,武计涛,柴景科,永年县界河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永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慈,农民。被执行人武计涛,农民。被执行人柴景科,农民。被执行人永年县界河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赔偿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先后履行了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2)永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梁建星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