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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祀先与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先,贾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97号原告高祀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滨,男,汉族,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祀先与被告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祀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