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祀先与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先,贾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97号原告高祀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滨,男,汉族,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祀先与被告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祀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