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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高惠珍与陈林、陈文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惠珍,陈林,陈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高惠珍。被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陈文远。高惠珍与陈林、陈文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林、陈文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申请执行人高惠珍638718.84元,并承担诉讼费27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林、陈文远应当赔偿申请人高惠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38718.84元,并承担诉讼费2794元,共计641512.84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陈林、陈文远于2015年2月3日支付申请人4万元,于2015年2月4日支付申请人4万元,余款561512.84元由被执行人陈林、陈文远自2015年3月份开始分别于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需加付申请人违约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88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