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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凯庆与陈天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凯庆,陈天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159-1号申请执行人严凯庆,男,1977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陈天天,男,1961年3月18日生。严凯庆与陈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严凯庆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天天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天天一直未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天天财产进行调查,在银行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存款线索。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天天名下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50号20幢三单元405室房屋,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另查明,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陈天天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86.1平方米)且系经济适用房。被执行人陈天天原承租的东铁管巷36号房屋(面积为15.45平方米)于2004拆迁,拆迁安置房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50号20幢三单元405室房屋登记在陈天天名下,拆迁安置同户籍人员包括陈天天及其父亲、母亲、儿子共四口人。现被执行人陈天天下落不明,故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陈天天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吕 锐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