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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谈志洪与钱建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志洪,钱建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28号原告谈志洪。被告钱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志洪与被告钱建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志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谈志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志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谈志洪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正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