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中刑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肖布都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布都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380号罪犯肖布都木,女,彝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宁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宁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布都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肖布都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肖布都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布都木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员陈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