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26号罪犯王小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住彬县新堡子乡兑坡塬村*组。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彬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13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军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小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