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杨小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杨小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147号 原告张建红,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杨小敏,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红与被告杨小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建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建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涛峰 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 代理审判员 李逸豪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