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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杨小敏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杨小敏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147号 原告张建红,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杨小敏,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红与被告杨小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建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建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涛峰 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 代理审判员  李逸豪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