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支商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支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环镇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盛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前案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弟。原告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从2010年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锦纶丝。2014年5月15日,经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52696.77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结欠的货款752696.7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0年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锦纶丝。2013年9月27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02696.77元,10月10日被告支付了50000元。2014年5月1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弟签字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52696.77元并出具还款计划,即2014年5月底付40万元,6月底付15万元,余款7月付清。被告出具还款协议后分文未支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该结欠的货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企业往来账询证函、原告往来明细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购买锦纶丝结欠货款人民币752696.7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承诺分三期支付结欠的货款,但均未依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欠的货款人民币752696.7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2696.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7元、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247元,由被告义乌市日聚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焦林生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