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艾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艾伟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想。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石军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原审被告艾伟龙。上诉人王想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原审被告艾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想于2014年5月27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艾伟龙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17251元;2、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艾伟龙、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王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想的委托代理人袁洪涛,被上诉人大地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艾伟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想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王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曹 蕊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