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伟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叶庆瑞,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4)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民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6日以华检公刑变诉(2014)10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阙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民及其辩护人叶庆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伟民利用担任××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划建设科(部)科长、主任及被管委会聘请监管××文化园BT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园工程)的职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曾某、卢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吴伟民收受的贿款主要用于个人、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具体情况如下:1、2009年初,时任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曾某为了能顺利中标文化园工程,并在该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吴伟民的照顾、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在芗城区名峰山茶店门口贿送给被告人吴伟民现金10万元,吴伟民予以收受。2、2004年至2008年,卢某挂靠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风景区的××内修缮项目工程、放炮台工程、生态停车场等22个工程。为感谢吴伟民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卢某于2005年8月和2006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节前,先后四次贿送给被告人吴伟民现金3万元、2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合计8万元。吴伟民均予收受。漳州市纪委在掌握了被告人吴伟民涉嫌收受曾某10万元的犯罪线索后,于2014年4月3日通过漳州市交通局纪检组通知吴伟民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吴伟民还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卢某贿送款项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向办案单位缴交违纪款25.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吴伟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伟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民辩称,对起诉指控其收受卢某贿送的现金8万元无异议;对曾某送其现金10万元亦无异议,但其自2010年起经常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为曾某中标的文化园工程进行施工技术指导,曾某送其款项有感谢其技术服务的用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1、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吴伟民接到所在单位纪检组要求其配合市纪委调查的电话通知后,随即从单位十三楼会议室主动到三楼纪检组办公室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吴伟民并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工程质量优质完成,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吴伟民自2010年起一直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为曾某中标的文化园工程进行施工技术指导,吴伟民收取的曾某款项含有技术服务报酬成分,在量刑时应给予考虑。4、吴伟民如实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卢某款项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吴伟民在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积极全额赃款,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6、吴伟民具有立功情节,属初犯、偶犯,较易改造。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伟民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伟民利用担任管委会规划建设科(部)科长、主任及被管委会聘请监管文化园工程的职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曾某、卢某贿送的现金共计18万元,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吴伟民收受的贿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分述如下:1、2009年初,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曾某为了能顺利中标文化园工程,请求吴伟民帮忙,吴伟民予以同意。后吴伟民明知该工程招标文件从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曾某所在公司的设定,未提出反对意见,最终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此后,吴伟民在该工程验收、结算和领取工程款方面继续帮助曾某。2011年春节前,曾某为感谢吴伟民的帮助,曾某送给吴伟民现金10万元,吴伟民予以收受。2、2004年至2008年,卢某挂靠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风景区内的旧寺庙改造、放炮台、生态停车场等22个工程。为感谢吴伟民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卢某于2005年8月和2006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节前,先后四次贿送给被告人吴伟民现金3万元、2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合计8万元。吴伟民均予收受。漳州市纪委在掌握了被告人吴伟民涉嫌收受曾某贿送的10万元的犯罪线索后,于2014年4月3日通过漳州市交通局纪检组通知吴伟民接受调查,吴伟民当日接到通知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吴伟民到案后除如实收受曾某贿款10万元外,还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卢某贿款8万元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向办案单位缴交违纪款25.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吴伟民于2014年10月8日向华安县看守所举报林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使林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得以破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为中标承建管委会文化园工程,2009年初,其请求时任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主任的被告人吴伟民帮助,并许诺给予吴伟民回报。经二人商量,吴伟民将投标人具有三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三级及以上的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仿古建筑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良工程(含水仙杯奖)和近三年来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有利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业绩和资质设置为投标人资格。在吴伟民的帮助下,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的中标了上述工程。后吴伟民在负责监管上述工程期间,继续帮助其顺利通过工程验收、工程结算,领取工程款。为感谢吴伟民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傍晚,其在芗城区鑫荣小区门口的名峰山茶店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0万元拿到吴伟民的车上,并对吴伟民说这是感谢他在工程中标上的帮助,吴伟民予以收受。之所以迟迟才送钱给吴伟民是因为中标后不久,吴伟民调到××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工程马上要进场,比较忙,就先搁下了,但一直想找机会答谢他,后因吴伟民续负责工程方面工作,他又是文化园原先设计提出者,管委会一般都以他的意见为准,所以直到2010年底以后送钱给吴伟民,以取得他的支持。这与吴伟民将资质证书挂靠在其自己的公司没有关系,也不是为了支付其技术指导、咨询费。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从2004年至2008年左右,其挂靠福建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承建了××风景区内的旧寺庙改造、生态停车场工程20多个零星工程,在承建上述工程期间,吴伟民对其违规情形都没有为难,相反,在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都给予支持。2005年7、8月,吴伟民向其借3万元,后为了感谢他在工程上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他的支持,其以辛苦费的名义叫吴伟民不用还了,吴伟民至今未还款。另外,为了感谢吴伟民的帮助,在2006年至2008年的每个春节前,先后四次贿送给被告人吴伟民现金3万元、2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合计8万元。上述款项吴伟民均予收受。3、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和县××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规格的批复》、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平和县××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管委会由平和县旅游事业局举办,相当副处级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内设办公室、财务部、规划建设部等机构,均为副科级。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朱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平和县××风景区内设机构拟任职务情况表、平和县××管委会机关借用干部基本情况表、平和县人事局2004年7月14日出具的《干部介绍信》、2009年10月22日出具的《干部调动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吴伟民于2004年7月调到管委会任管委会规划建设科科长;于2007年8月28日被平和县人民政府正式任命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主任;于2009年10月22日调离管委会。5、平和县××管委会《××文化园建设项目细化分解方案》、××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部职责证实,被告人吴伟民具有审核××景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议案、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批,统筹、协调景区重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职权,并参与了文化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6、平和县××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管委会借用人员工资差额补贴明细表》证实,被告人吴伟民原任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主任,2009年10月调至漳州市××××工作,因吴伟民熟悉文化园工程的设计和预算等,2009年11月起返聘请他参与文化园工程建设,每月支付其2000元或3000元人民币的补助,吴伟民积极履行职责,起到工程质量及现场施工的监督作用,帮助工程顺利竣工并通过验收。7、××文化园工程BT方式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证实,文化园工程投标人资格要求包含投标人具有三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三级及以上的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资质等条件。投标人初审企业信誉综合评估包含企业2006年至2008年度被评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要求无不良记录或被通报批评,近三年来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2006年至2008年三年平均数),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2006年至2008年三年平均数),企业完成的仿古建筑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良工程(含水仙杯奖)。8、××文化园工程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确认书、中标通知书证实,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文化园工程。9、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证实,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三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三级及以上的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资质,该公司完成的云霄将军山公园陈政陵园仿古建筑工程等被评为水仙杯优质工程奖。10、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实,2011年11月29日,××文化园BT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1、工程款预付、结算凭证(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结算审核意见书)证实,吴伟民在文化园工程及生态停车场等工程的工程款预付、结算方面具有审核的权力。12、平和县××管委会2004年-2014年3月工程项目清单证实,福建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管委会旧寺庙改造、生态停车场等20多项工程。13、劳动合同书、福建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书复印件、福建省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单、福建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证上岗人员花名册证实,被告人吴伟民受聘为福建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造价员,合同期限自2012.5.18-2015.5.17;吴伟民证书编号为闽Z××-××39的中级职称证和证书号为闽07××87造价员执业注册证用于福建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吴伟民向中共华安纪委上缴违纪款人民币25.5万元。15、《吴伟民在接受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伟民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并主动上缴全部违纪款,认错态度好。16、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书证实,2014年4月14日,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吴伟民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调查。17、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管辖。18、到案经过证实,漳州市纪委在掌握了被告人吴伟民涉嫌收受曾某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线索后,于2014年4月3日通过漳州市交通局纪检组通知吴伟民接受调查,吴伟民当日接到通知并主动到案,被带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吴伟民到案后除如实收受曾某贿款10万元外,还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卢某贿送款项8万元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向华安县纪委缴交违纪款25.5万元。2014年4月16日,华安县纪委将吴伟民移交华安县人民检察院。19、华安县看守所《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书》证实,被告人吴伟民羁押期间在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参加劳动等各方面表现良好,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建议酌情从轻处罚。20、关于对吴伟民举报线索的侦查情况回复、平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实,被告人吴伟民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21、户籍证明证实,吴伟民出生于1969年2月3日等身份情况。22、被告人吴伟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于2004年6月至2009年9月其在管委会工作期间间,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时还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及协调工程相关事宜等;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受管会委托我负责文化园工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协调等事宜。2009年初,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曾某为中标承建文化园工程找我帮忙,因为该公司比较有实力,曾某又是平和人,所以我心里愿意让曾某来承建该工程,于是在投标人资格设定上为其提供帮助、支持,后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了有利于该公司的设定,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文化园工程。后我受管委会聘请继续负责对该工程的技术指导,为了感谢我的帮助,与我搞好关系,不在技术方面为难他,曾某于2011年春节前在鑫荣小区大门边名峰山茶楼门口送给我现金10万元。文化园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利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条款有:投标人具有三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三级及以上的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仿古建筑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良工程(含水仙杯奖)和近三年来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AAA级信用企业”信用评价,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我知道卢某挂靠福建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风景区内的工程,在管委会2004年-2014年3月工程项目清单有22个工程如××内修缮、放炮台等实际都是卢某承建的。约2005年8月,我向卢某借款3万元,后找他还款时,卢某说我在工程上给了他不少帮助,让我留着用,就没有归还这3万元了。此外,卢某于2005年8月和2006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节前,先后四次贿送我现金3万元、2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合计8万元,我均予收受。上述款项都用于平时的生活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吴伟民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吴伟民是在纪检部门事先掌握其涉嫌收受曾某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线索后受到调查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吴伟民不存在自动投案的情形,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吴伟民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吴伟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曾某送给吴伟民10万元包含业余时间技术服务报酬因素,在量刑时应给予考虑的意见,经查,吴伟民于2009年10月调至漳州市××××工作,2010年起管委会聘请其继续参与文化园工程,负责工程质量并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管委会每月支付其2000元至3000元的补助。因此,吴伟民对文化园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且,曾某证实其送给吴伟民10万元只是为了感谢吴伟民在工程中标上的帮助和争取吴伟民的继续支持,不是为了支付其技术指导、咨询费。故吴伟民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事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吴伟民揭发他人犯罪时指明了具体犯罪事实,提供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对于侦破案件有实际作用,属立功表现,综合其在本案中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如实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审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本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吴伟民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志平代理审判员 叶文翊人民陪审员 黄雅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俊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