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介刚与李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刚,李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藤商初字第12号原告:陈介刚。被告:李少林。原告陈介刚诉被告李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璋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介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李少林于2014年1月4日向原告陈介刚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5000元,定于阳历拾月底还清,被告李少林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少林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介刚借款本金1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李少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伟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