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文军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53号原告夏文军。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军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文军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2元,减半收取5181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90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