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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一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运海诉夏金权、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运海,夏金权,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夏运海,男。被告夏金权,男。被告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运海与被告夏金权、沈阳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夏运海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运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千六百二十七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