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某某出生日期1984年12月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速诉【2015】186号指控事实2014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人民路与泰山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鲁XXXL**号轿车相撞,被民警当场查获。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惠芳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高颖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3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