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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与黄××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黄××。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黄××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8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2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