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平、武道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周家平;武道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启伍。被告:周家平。被告:武道品。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平、武道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0日在叶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启伍、被告武道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周家平从事建筑行业。2014年3月27日周家平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单位借取人民币100万元整,由武道品担保还款,并于当日立据,承诺2014年4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我单位向周家平催要借款,周家平以种种理由借口搪塞,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周家平返还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武道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家平没有答辩。被告武道品辩称:1、借款属实,此笔借款我是联系人,当时周家平缺少资金周转,让我为其借款100万元,我联系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同意向周家平借款,但要求我担保。2、当时约定借款期限是23天,到期后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向我和周家平催要借款,周家平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讲延期付款,久拖未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周家平向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出具欠条“今借到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20日,无利息。借款人周家平签名捺指印,担保人武道品签名”。2014年4月30日,武道品与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甲方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乙方武道品。2014年3月27日周家平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甲方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20日,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目前借款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经协商双方就分期还款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连带责任还款保证人,如债务人不能在甲方同意延迟期限内还款,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应负责归还本金、诉讼费及其他费用。2、乙方应在2014年5月底、6月底、7月底、8月底、9月底分期付款20万元,逾期未付应承担连带违约金10万元。3、双方签字印章后生效。甲方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乙方武道品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催要,周家平迟迟不还款。2014年9月23日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2014年3月27日周家平向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由周家平向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付给周家平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及但保人武道品与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还款协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周家平偿还借款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武道品,在担保还款协议中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对周家平借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元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家平偿还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武道品对被告周家平偿还原告固始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周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荣 华审 判 员 姚 维 连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