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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南通吉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吉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南通吉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南通吉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付款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吉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5日,票面金额104,534.58元,支付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淞滨路支行的票据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吉旺针织服饰有限公���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劲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