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骆××与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4439号原告骆××,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维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注册号110105010162264。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原告骆××(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以下称其姓名)、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维辉、吴××到庭参加诉讼,人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承高速××桥下,吴××由西向东行驶,我由西向东行走,发生接触,造成我右脚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场交通大队出具《简易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911.98元、误工费3200元、交通费350元。吴××辩称:我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应由人寿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我同意承担。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人寿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6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承高速××桥下,吴××驾驶牌号为京××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大队认定,吴××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吴××驾驶牌号为京××号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发后,原告即被送至北京市××抢救中心就诊,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足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全休三天,不适随诊。原告提交事发当日发生的医疗费票据共计268.48元,认可事发当日医疗费由吴××垫付。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20日复查,共花费医疗费643.5元,医嘱建议休假至2014年3月25日。原告另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显示原告系该村村民,在本村务工,每月工资收入3200元。原告称其系普通务工人员,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流水记录。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交出租车票据若干,共计350元,称原告受伤后往返医院所付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吴××驾驶京××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人寿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吴××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关于医疗费,本院根据票据据实认定911.98元,吴××垫付268.48元,本院予以扣减。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本院根据医嘱建议休假天数酌定为2000元。关于交通费,本院根据票据核定。吴××垫付部分医疗费,由其自行向人寿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骆××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千九百九十三元五角;二、驳回原告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吴××负担(已由原告骆××预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