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钱桥焊管有限公司与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钱桥焊管有限公司,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无锡市钱桥焊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西漳村。法定代表人邓仲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磊(受无锡市钱桥焊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无锡市钱桥焊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谷中路(东)9号。法定代表人索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联庆(受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钱桥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管公司)诉被告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焊管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焊管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焊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85元,共计5110元,由焊管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