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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德宝与被执行人陈家兴、江笑兴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赖德宝,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陈家兴,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江笑兴,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赖德宝与被执行人陈家兴、江笑兴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潭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潭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世清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