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江峰诉被告山西籣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峰,山西籣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12号原告:赵江峰,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籣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峰诉被告山西籣之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赵江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