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巧凤与周小峰、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凤,周小峰,张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郭巧凤,女,197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执行人周小峰,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娜(系被执行人周小锋之妻),女,1984年9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郭巧凤申请执行周小峰、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小锋、张丽娜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小峰、张丽娜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锋、张丽娜名下银行存款44140元,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