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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商终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淄博诺之正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任环环、姜吉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环环,淄博诺之正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姜吉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商终字第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环环,1983年5月25日,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诺之正医疗器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刘安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成景玲,退休。委托代理人:刘一平,退休。原审被告:姜吉顺,山东理工大学教师。上诉人任环环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环环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环环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环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任环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禚慧聪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王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东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