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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92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