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苏勇、刘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勇,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133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苏勇,男,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住平武县水观乡。被申请人刘玉兰,女,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平武县水观乡。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苏勇、刘玉兰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勇、刘玉兰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勇、刘玉兰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