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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曾定坤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定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25号罪犯曾定坤,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定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149元(已交1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定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定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定坤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定坤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定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