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鲁怀俊,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目前身体有病,故暂时放弃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