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雁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嘉园。被告孔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住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嘉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5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代理审判员 唐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