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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