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爱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违约金74000元、案件受理费139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293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3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内容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的存款2086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 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