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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非法才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48年12月8日,汉族,小学,农民。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日以大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发现自己“老秧田”的田地里有麻雀在啄食,于是拿出自己存放在家中的火药枪,并将家中的黑火药、铁砂子等物装入火药枪枪管内,一切准备完毕后,刘某某携带火药枪步行至公路上,准备用火药枪打正在田间里啄食的麻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发现。同月26日,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遂)公(物)鉴(痕)字(2014)070号枪弹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刘某某处收缴的火药枪在正常填装火药与弹丸的条件下,能正常击发并利用火药气体发射弹丸。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保证人身份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受理报警登记表、传唤证、刘某某的户口抄件、挡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二、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黑火药、铁砂子、火皮和锯木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