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与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金玲,李北平,杨占勇,殷旭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亚华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大街(新华街北侧)。负责人许友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修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双灵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616室。法定代表人殷旭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北平。原审被告杨占勇。原审被告殷旭光。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沟支行、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金玲、李北平及原审被告杨占勇、殷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