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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汨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汨罗市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湖南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汨初字第1174号原告汨罗市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汨罗市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周言溪,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地址汨罗镇瞭家山。法定代表人兰广平,该公司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汨罗市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湖南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案件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汨罗市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廖 明代理审判员  毕爱玲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