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美萍与陶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萍,陶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王美萍。委托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燃。委托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美萍与被告陶燃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靖江市靖城镇西郊村三组8-2号两间三层半房屋(以下简称8-2号房屋)的50%产权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办理房产证时注明双方各占50%份额;同时约定如有一方需用资金,应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无条件出售房产并分配房款。但被告既不办理房产证也不出卖房屋。请求判决确认8-2号房屋的50%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8-2号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该房屋无建房审批手续。本院认为,讼争房屋无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对于此类房屋的权利归属事宜,应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美萍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