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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中月与刘跃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中月,刘跃武,张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付中月,身份证号×××,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号。被执行人刘跃武,身份证号×××,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镇宏伟家园*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海江,身份证×××,男,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45号2单元5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执字第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跃武从2015年3月1日给付申请人一万元,生育部分2015年3月20日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