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中月与刘跃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中月,刘跃武,张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付中月,身份证号×××,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东沟村*号。被执行人刘跃武,身份证号×××,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镇宏伟家园*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海江,身份证×××,男,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45号2单元5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执字第9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跃武从2015年3月1日给付申请人一万元,生育部分2015年3月20日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周寰众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