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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才与被告彭裕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才,彭裕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黄文才,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被告彭裕勇,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委托代理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才与被告彭裕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