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荣春诉被告张国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春,张国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徐荣春,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被告:张国良,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春诉被告张国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荣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175),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徐荣春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