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段喜华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喜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51号罪犯段喜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8月16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50号裁定��对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段喜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段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喜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六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喜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喜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