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马渭红与李志勇、魏燕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渭红,李志勇,魏燕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马渭红,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办五里铺村*组,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勇,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金城园家属院*栋*单元*号,居民。被告魏燕莉,女,38岁,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金城园家属院*栋*单元*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渭红与被告李志勇、魏燕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马渭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志勇、魏燕莉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渭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