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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长  吴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红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