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长 吴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红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