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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异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常州新奥涂料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涂料公司)与徐州市金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佳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新奥涂料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徐州市金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00021号案外人宗文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奥涂料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圣丰大厦3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金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住��地新沂市高流镇。负责人葛兴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常州新奥涂料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涂料公司)与徐州市金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分公司(以下简称金佳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宗文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宗文生称:2009年3月12日,案外人订购金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新沂市高流镇第一街区11号楼103号房屋一处,以宅基地加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购买后,案外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案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裁定给了申请执行人新奥涂料公司。案外人认为,涉案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法院对该房屋查封有误,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新奥涂料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佳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新执字第0362-1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金佳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沂市高流镇第一街区11号楼103室房屋抵归申请执行人新奥涂料公司所有,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外人为此提出异议称,该房屋已由其购买,因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认为涉案房屋属其所有,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借款协议,认购协议书,本院(2010)新执字第0362-1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佳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沂市高流镇第一街区11号楼103室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本院作出以物抵款裁定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新澳涂料公司之前,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案外人称涉案房屋��由其购买,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宗文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