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思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481号罪犯陈思银,男,生于1974年10月25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六日以(2012)子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4月十五日止,于2012年7月五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陈思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思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银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